营口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营政发〔200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逐级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将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等列入对各市(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
(一)调整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援助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难以就业的人员以及进入失业登记管理的残疾人、军队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二)积极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给予企业求职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求职补贴按企业将本企业减员职工推荐到其它企业成功就业(需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两次(每次200元标准)的求职补贴;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给予补贴,在岗培训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工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被批准享受求职补贴政策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