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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在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未下达落实、职能未调整到位前,原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监管的有关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执法检查、抽验检验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技术设施相对完整。机构改革未完成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健全联合互动机制,即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全力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和食品安全优秀城市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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