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要求
(一)畜牧部门要做到“五有”。即:有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有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有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管和检测经费、有健全的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二)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要做到“三有”、“三实行”。“三有”,即有规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专门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三实行”,即实行质量安全承诺、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三项制度。
(三)畜产品经营摊位应“六具备”。即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证照、固定的经营摊位、保鲜基础设施、规范的产品质量公示牌、购销台账和人员健康证。
(四)入市销售生鲜畜产品应符合“三有”、做到“三禁”。“三有”,即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主要指肉类产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地来源证明。其中,猪肉主要检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奶类主要检测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禽蛋类主要检测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对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可优先入市。“三禁”,即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未经检测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产地来源不明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畜产品入市。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市场准入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饲料和兽药管理等畜牧系统内部执法力量,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各级畜牧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加强畜产品监测。依法督促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企业和养殖专业合作组织配置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加强产品自检。
(三)积极引导产销联建。引导和鼓励市场与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挂钩、与标准化生产基地挂钩、与无公害等品牌畜产品挂钩,建立产销联建制度,加强产销对接,实现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生产档案,科学使用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严格标准化生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畜产品认证,为市场提供更多优质、安全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