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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提出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三)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四)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成员参与吸毒、赌博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申请救助的办法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实行属地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四)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通过后,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初审。
  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办结审批手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保障金额、分类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低保对象在本县(市、区)迁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的,持原批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申请变更,迁入地的审批部门应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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