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造林验收时必须查验苗木的“四证一签”。按规定必须使用良种造林的,需出具《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否则不予造林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从外省(市、区)调入的林木种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及时查检“四证一签”,合乎要求的允许进入我省种苗市场流通,达不到要求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不具备林木种苗“四证一签”手续生产、经营种苗行为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违反“四证一签”管理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