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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的林木种苗必须附有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标签标注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转基因品种的,按有关转基因品种规定办理;主要林木良种的,应当加注品种审(认)定编号。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实行免费发放。其中,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根据生产需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现有式样自行印制。

第三章 林木种子“四证一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执行“四证一签”管理办法,商品生产、销售、流通、造林的苗木必须具备“四证一签”。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机构应本着便民原则,及时为用户办理“四证一签”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四证一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案件。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根据职责可查验商品种苗的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种苗予以暂扣并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随货同行的,必须出具复印件并由证件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按批开具,原件必须随货同行。

  林木种子标签制作成规格印刷品,每包种、每捆苗必须悬挂标签并如实填写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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