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四证一签”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和林木种子标签。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是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普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的统称,发放时以种子或苗木的某一合格证形式出现。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品种,目前我省林木良种的品种主要有杉木、马尾松、湿地松、火炬松、油茶、板栗、杨树等。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四证一签”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木种子“四证一签”的发放流程
第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按《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申请办证的林木种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并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按良种和普种分类发放,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生产的种子经检验合格后发《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其它一般商品种子在检验合格后发《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
(一) 杉木、马尾松、湿地松、火炬松等以果实为种子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发放流程为:
1、种子经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按各市州调剂数量分树种将《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签发至市州种苗管理机构。
2、市州种苗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站开具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后,按各县市区实际调种数量分树种将《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签发至县级种苗管理机构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