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与报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办国家和省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承担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承办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环境监测处。
开展环境监测;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实施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预审以及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九)水环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