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环境标志申报管理职责交给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贵州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市县两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