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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2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008年度汇算清缴是新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最终体现。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做好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管理,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正确填报相关资料,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准确率。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录入、审核工作。2008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原报表相比变化较大,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申报,加强审核,使用好省局新开发的汇算清缴软件,及时准确录入,确保各项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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