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依法取缔、关闭排污单位原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作为出让金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单位出让金无偿取得富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按规定在指定交易机构进行,出让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70%归转出让单位所有,30%上缴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财政。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出让金的收取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没有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出让金实行就地缴库,即负责收取出让金的环保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合同填写“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排污权交易单位,由排污权交易单位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输缴款。
第九条 出让金暂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99项“其他收入”科目。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让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出让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每年根据排污权交易工作重点和上年度出让金收入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编制出让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出让金重点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
(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三)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开展污染深度治理。
(四)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技术研究。
(五)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范围的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的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出让金的支持。
第十三条 需申请省级支持的项目,每年集中进行,各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于每年六月以前将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进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省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财政、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后,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拟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报省财政批准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