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封山育林执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
第十条 低效林改造执行《浙江省阔叶林发展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第十一条 村庄绿化执行《浙江省村庄绿化技术规程(试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另行拨付。
第十四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以上财政补助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资金都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补助的标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以各级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同时广泛吸收社会投入。根据建设重点,省级扶持标准(含中央补助)分别为:泥质海岸基干林带和红树林造林1500元/亩;泥质基干林带修复、基岩海岸基于林带的营造林250元/亩;平原林带林网营造林800元/亩;山地营造林200元/亩。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 补助内容,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区内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种苗、整地、栽植、抚育、保水剂、施肥等。
第十九条 补助对象为防护林营造建设单位,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确认和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