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计[2008]9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为确保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中央和省级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计[2008]35号转发)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中央和省级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列入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的56个县(市、区)。
第三条 项目建设重点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批实施的原则,确定建设重点为:
1.沿海基干林带建设,包括海岸基干林带和红树林营造林;
2.平原地区集中连片的林带林网营造林;
3.重点水土流失区、流域源头、库区等重要区位的山地营造林。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1.编制县级规划。根据《全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近期2012年,远期2015年。经县级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报省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