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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加大金融支持

  7、为自谋企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创办农村经济实体。

  8、优先对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50%。

  五、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9、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最长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企业应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10、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已满的,可延长一年。

  11、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工业园区创业就业的,其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1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返乡农民工设立“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窗口”,专门办理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一时有困难的,返乡农民工可凭原就业地养老保险证明,办理接续关系。基金转移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协调办理。

  13、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14、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其职工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城镇居民的财政补贴。

  15、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2009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基础上,根据浮动费率标准降低一档,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1%。

  六、其他措施

  16、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提升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能力。自2009年起,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和新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范围。在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基础上,积极引入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培训,结合各县区、各开发区的特色经济、产业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工职工的创业培训,形成一套从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创业孵化“一条龙”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工作机制,为成功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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