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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洪府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
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影响,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投入。2009年,全市用于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少于2000万元。

  2、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9年全市新增小额贷款基金不少于2300万元,其中每个县(区)不少于80万元。

  二、给予税收优惠

  3、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农民工返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至2009年底。

  4、对返乡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应纳税收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不超过三个月。

  三、减免有关规费

  5、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三万元以内的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两年内减免工商、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6、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三万元以内的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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