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县(区、场)整合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分别进行公示。申报阶段的项目范围、项目设计、项目资金等情况由项目单位负责公示;施工阶段的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以及竣工阶段的投资完成、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等由县(区、场)整合办负责公示,市整合办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招投标制。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县(区、场)负责。省以上(含省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按各涉农项目单位上级部门招投标规定执行,市、县财政支农资金可按地方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招投标管理细则的部门和地方涉农项目,可参照《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执行。
(三)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监理委托单位为县(区、场)涉农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委托单位择优选定具备相应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渠道防渗、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下的主要单项小型建筑物工程、一般性土方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也可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乡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扩大项目整合工作的影响力。
(四)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项目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各涉农项目单位按现行项目资金管理程序签字预拨或报账。严禁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监督县级报账,对不按县级报账制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县(区、场)涉农项目单位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及时通报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县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八、验收考评
整合项目竣工完成后,各县(区、场)涉农项目单位初验所属项目。然后,县(区、场)整合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涉农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进行验收,对各涉农项目单位是否按计划完成了整合领导小组所分解的任务进行考评,并将验收考评结果报市整合办。市整合办组织市级有关涉农项目单位对县(区、场)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整合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