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或应转诊而不转诊,造成病人延误治疗的;
4、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卡、登记诊治而补助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了统筹基金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的;
7、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工伤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6、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7、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十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保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5、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十)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内。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
(三十一)部门联动,搞好宣传。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活动。具体负责落实居民医保政策知识一百问、宣传单、宣传册及其它宣传实物等的编制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的经费保障,把宣传经费列入居民医保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