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省、市二级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财政专户的监管;
3、市卫生局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的参保工作和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5、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6、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7、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8、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十四)各县、区及各街道(乡镇)也应完善各自的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平稳。
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促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参保居民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按照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参保居民可拒付相关医疗项目费用。
(二十六)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单位和个人,建议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
1、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2、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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