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同时,应及时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网络的连接工作,在软硬件及人员管理等方面按要求及时部署到位。
3、社区首诊制。参保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生可按学校所在地),选择一个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看病首诊,应在其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除外)。
4、转诊、转院。因急诊或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病情或其它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说明原委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补办。申请补办及报销的期限,从出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5、零星报销。非本人原因造成的未刷卡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零星手工报销,由本人携带出院小结、原始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完成结算报销手续。
6、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医疗机构垫付可补助部分,参保居民支付个人应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结算单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十六)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保障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需投入的信息软件开发费用及相关硬件建设费用。
2、保障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租用电信网络的运行费用。
3、实行社会保障卡(参保卡)首卡免费。具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免费制卡人数列出预算,报县、区财政部门核拨。
4、改善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严重不足的现状。在目前已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针对全民医保工作的需要,合理补充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参保人数的覆盖情况,由市和县、区级财政分别核拨到位。
四、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努力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七)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模式,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型基本医疗服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