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中需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个人需先自付20%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4、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的特殊材料费,报销最高限额为5000元;
5、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一级医院床位费12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16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日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异地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参保居民看病就医
(十三)尽快建立全市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管理、统一网络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统一”运行机制,解决目前各城区基金分块运作,抗风险能力弱,居民跨区看病难的问题。
(十四)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保障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在市级统筹前,暂由各县、区自行安排解决。
(十五)简化程序,设立统一的办事流程。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市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保(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专、技校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及用人单位或街办的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每月将参保居民的申请资料报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查核对,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居民,足额缴纳年度保险费30天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定点医疗机构的申办。本市所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本市范围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具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