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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

  经批准转省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3)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成年居民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5万元,未成年居民累计报销最高限额3.5万元。

  (八)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妥善解决居民患大病后需负担住院统筹报销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尽快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

  (2)增强抗风险能力,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原则;

  (4)坚持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住院统筹报销最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部分。

  3、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

  4、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90%。

  5、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元。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参保居民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稳,转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和康复的,统筹基金对其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最后一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提高2%的补助比例。

  (十)未成年居民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10000元,死亡补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门诊及住院统筹待遇规定执行。

  (十一)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的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报销最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

  (十二)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适当增加诊疗目录内的诊疗项目、扩大药品目录范围、提高床位费报销标准:

  1、适当增加传染科、儿科的药品目录;

  2、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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