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第5次会议和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7年4月开展以来,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落实全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构建和谐南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受惠程度、提高经办管理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努力实现让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性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居民参保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一)扩大现有参保对象和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对象为:
1、成年居民: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包括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稳定就业、未享受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以及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
2、未成年居民:指年龄为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婴幼儿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包括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3、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
4、以上对象包括在本市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农转非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参保范围为:本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区)。
(二)巩固现有覆盖率,做好已参保居民的续保工作。
1、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已参保居民的续保工作。对年老、体弱等不方便前来办理续保手续的居民,要采取委托办理、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确保已参保居民续保手续的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