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健全内部机构,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场地设备管理制、回避、保密等制度,细化管理办法,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事前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加强对业主单位、交易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机构对场内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或转请有关主管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16.进一步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从业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提高监督实效。凡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全面脱钩。主管部门与市场中介组织不得发生任何利益关联。完善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明确对中介机构、评估机构、交易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禁止行政机关强制或变相指定市场中介组织。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加大对违规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力度。
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
17.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外,各类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及各种信息,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发布,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公开作用。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要设立网上信箱、服务热线等窗口或栏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8.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除在政府指定媒体发布外,同时在交易中心发布。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全程监控的信息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要及时报道有关工作动态,发布各类交易信息。
19.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工作,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围绕兑现基层、企业、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承诺、保证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等重点问题,建立公众评议机制。通过媒体、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由群众对行政机关特别是重点部门的权力运行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群众以各种形式的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