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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辽宁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辽宁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245号)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37号)和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疾控艾发〔2009〕7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实现各项工作目标,我厅成立了辽宁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组织制定了《辽宁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管理机制
  (一)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示范区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领导小组下设辽宁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控处,具体负责全省示范区管理、协调、培训、指导、检查、经验交流等具体工作,并且每年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督导考核。组建辽宁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专家组,在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示范区技术支持工作。
  (二)各示范区所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设立示范区工作协调督导员,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向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报告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示范区政府要建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作为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社会团体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等技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组织落实示范区各项具体防治工作。
  二、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示范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自然年度,即每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计划可从3月20日至12月31日,经费应包含本地所有艾滋病防治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防治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和社会募集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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