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民工卫生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83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障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和《卫生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1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职业(劳动)安全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健康教育等工作,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农民工是疾病预防的重点人群之一,各市要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当地防治规划,完善农民工传染病防治监测体系,加强管理,要求全省各地在已设置的传染病监测点中,纳入农民工监测人群,密切监视农民工传染病、慢病疫情动态,全面实施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政策和措施。
二、加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各市要把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免费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同时,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确保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使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享有与常住儿童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政策。
三、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检查、治疗政策
农民工是艾滋病和结核病的高发人群,做好农民工的艾滋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艾滋病和结核病的规划实现和有效控制。各市要切实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检查、治疗政策。
四、开展农民工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加强农民工集聚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确保农民工的食品安全。同时,还要做好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或地区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