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2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目前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去年以来,由于受国家上调上网电价、实施增值税转型等政策影响,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经省局研究决定,自9月份征期(即8月所属期)开始,暂停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实现情况等,适时恢复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