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工作要求,让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00元/月人,各县(市、区、山)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245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20元/月人。此次提标后不再实行常保和非常保两个保障标准。全市城乡低保原保障对象的提标补差资金从今年元月一日起计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弱群体的关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做好低保提标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今年全省开展的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整治工作,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严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关,坚持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加强民主监督。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