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的能源)、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许昌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许昌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照明、光伏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