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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5.5.8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应急扑救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6 火案查处。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火案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动用地方公安力量。

  5.7 新闻报道。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8 扩大应急。

  5.8.1 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8.2 需要省跨市调动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及需要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9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 火灾评估。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应急委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6.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灾区县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灾区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4 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2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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