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事发地县区、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县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2 事发地所在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县、区森林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市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
5.1.3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报告后,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处置领导人员名单、指挥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
5.1.4 市应急委应急反应。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
5.1.5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预案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3 现场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可实施跨区调动。目前,全市机动扑火力量有森林消防突击队员630余人,群众义务扑火队员39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