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天气信息,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市应急委批准,向全市或有关县区发布预警。
4.5 火情监测。市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火灾高发期利用各县区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6 火情报告。
4.6.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地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6.4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