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南京电监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信经[2010]49号 2010年1月26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安监局、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省经信委、南京电监办、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经信委、南京电监办、省安监局。
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防止次生灾害,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