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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办[2010]10号 2010年2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 [2009]11号),切实将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制定《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方案中各项目标任务由若干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的,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任务落实负总责,各参加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任务负责。各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有关目标任务。方案中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属于制度建设要求的,要迅速调研论证,确保在年内出台;属于政策措施要求的,要尽快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到位;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要抓紧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如期建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着力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都能享受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2.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3.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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