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进口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许可证。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
(四)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企业原则上每类产品中只抽取一个主导产品。
(五)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可以在使用环节抽样。
(六)各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七)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现场宣讲有关规定,阐明拒检后果,必要时请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被检单位仍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现场相关情况,并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该被检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其他检测结果一同上报。
八、饲料检测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各市县送检样品的接样,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饲料产品有关项目的检验以及异议申诉。
九、结果处理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要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检测结果,协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及当事人。严格遵守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总结上报
1、上半年、下年饲料质量监测工作分析总结,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5月20日前、10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农业厅、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
2、年终饲料监测分析综合总结报告,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具体上报单位同上。
十一、时间安排
全年饲料监测工作,分上半年、下半年两个阶段实施。
(一)上半年安排(第一阶段)
1、4月15日前,制定监测工作方案,下达饲料监测计划。
2、4月18日~25日,全省完成计划抽样382批次,各市县按照《海南省2009年上半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进行抽样。各单位务必于3月27日前将样品送到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地址:海口市海府一横路1号;联系人:莫月取;联系电话:65340947;传真:6534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