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9]22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2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共有4个科目,《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做答;其余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5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在1999年4月7日之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