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要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保证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工顺利开展。对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加强分类指导,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等过程中为医疗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提供相应的便利,并在医疗资源整合过程中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在技术准入方面,要结合城市大医院对县(市)医院的技术保障等因素,对资源整合后的县(市)医院给予倾斜,在人员、技术、设备达标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允许或许可城市大医院获得准入资格的一部分技术项目直接转移到资源整合后的县(市)医院。
(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分别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资源整合情况。资源整合后,上级医院医务人员到下级医院开展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的对口支援管理,无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下级医院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工作,按医院的进修医生管理;相同层级医院间医务人员的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 “技术扶贫”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工程”作为医疗资源整合的有益补充,并在医疗资源整合的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深化与拓展,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工程”项目的相关安排要与资源纵向整合统筹考虑,一并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省、市级大医院视为承担了相应的对口支援任务,相关补助经费要适当向资源整合的大医院倾斜。
(四)进行医疗资源整合的医疗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利益。要制定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服务规范和流程,进行统一的量化考核;在统一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医疗整合体内部各医院间要实现检查结果的互认,最大限度地减轻患者就诊的负担;要制定统一的收治标准,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收治范围和功能定位,在统一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病员的双向转诊;要制定相关便民措施,在医院之间实现异地挂号、收费、预约就诊,开辟内部就诊绿色通道,为转诊患者提供方便;加强院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进行医疗资源整合的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要按照
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电子政务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医院信息系统,构建便捷、高效的医院信息平台,建立院际间互联互通机制,为双向转诊提供和预约就诊等提供载体,并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医院的辐射能力。在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可与县乡村数字健康档案的建设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