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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
  税收奖励扶持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拨付,省财政厅按年度与市县财政部门决算(省财政厅可在年度预拨部分资金给市县财政部门)。
  贷款贴息资金和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贷款利息计息凭证(房租租用合同)按季度将资金拨付企业。
  无偿资助资金根据企业项目进度由市县财政部门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下达批准金额的80%。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
  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的拨款文件后拨付企业。
  其他补贴资金实行报账制,由市县财政部门审核付款凭证后拨付企业。
  第三十一条 市县拨付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
  第三十二条 企业收到资金,属于贷款贴息、补贴资金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须按季向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综合分析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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