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还应包括:
申请园区基础设施扶持补贴,须提供有关投资证明及项目审批(备案)材料;
申请税收扶持奖励,须提供有关完税凭证;
申请项目扶持资金,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申请贴息的,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及付息清单;
申请房租补贴的,须提供租房证明材料;
申请软件产品出口补贴的,须提供申报年度及前一年度的软件产品出口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或外包合同、银行收汇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知识产权注册、CMM认证等补贴的,须提供相关证书及缴费凭证;
申请软件测试和登记费用补贴的,须提供有关认定证书复印件、收费凭证复印件;
申请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两园"园区管理机构(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和三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书面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省工信厅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在海南省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申报材料的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对材料完整的项目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
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审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