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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软件企业因申报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测试和登记费用经省工信厅审核通过,给予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入园后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级别差额补贴,最高补贴额为8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每年申报员工培训计划,省工信厅汇总并制定当年软件人才培训资助方案,委托经省工信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每年从资金安排部分资金,省工信厅组织以园区为平台、入园企业参加的省外大型推广活动。
  第二十条 对园区内企业的奖励按照《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同类项目三年内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非实质性改变的企业,视为原企业。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通过审核的项目,如因资金规模无法安排的,可在下一年度安排。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园区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资金。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六条条件的企业按照第三章规定的扶持范围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提供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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