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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资金的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对海南生态软件园投资平台公司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处于国内行业顶尖水平的优质龙头项目,视年度可安排资金总额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扶持范围。
  第九条 经省工信厅认定的软件企业开展园区需要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包括公共平台模块新建和改建升级,资金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省工信厅认定的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重点自主知识产权电子信息产品开发项目,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入园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办公租房给予四年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入园年产值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办公房租给予三年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本省内现有的IT企业迁入园区的,前三年内给予房租补贴,不受产值限制,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内自建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补贴之列。
  第十二条 对省工信厅认可的软件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两年、每月1500元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出口和信息外包服务。软件出口企业(包括BPO企业)向有资格的机构办理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给予保险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年软件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园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境外成功进行的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给予补贴,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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