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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强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为扶持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而每年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

  第五条 资金主要支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政策性补贴、重点研发项目资助、新产品、高新技术创新奖励、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际国内市场拓展和服务外包等。
  第六条 资金扶持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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