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资金管理、招投标事项、工程质量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三是着力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农业项目工作力量,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各项目单位要把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安排到项目工作岗位,通过外派、上派、参加专业培训、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提高项目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项目工作人员,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重点项目奖惩制度。农业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建立重点项目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项目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市县和项目单位,尤其项目管理工作得到农业部和审计等部门肯定的,将总结推广有关经验,给予表彰,并在项目申报和投资安排上优先考虑。建设单位不按期开工,不按项目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建议项目审批单位撤销项目及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农业部、海南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海南省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农业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有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以第二个下达文件为起始计算时间)。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报告情况,并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一次为限,不超过2个月。下达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到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的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需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农业厅将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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