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志各志书的编纂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各区县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县委有关部委领导、区县政府各委办局行政正职和有关区县级单位领导组成。上海市区县志各志书编纂委员会领导各区县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决定各区县地方志书编纂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既是同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又是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各区县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职责。
《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和上海市级专志各志书都要成立由各承编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的编纂委员会。《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编纂委员会和上海市级专志各志书编纂委员会领导各志书的编纂工作,决定各志书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六、经费保障
根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上海市志(1978-2010)》、上海市级专志和上海市区县志的编纂、出版经费分别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
《上海市志(1978-2010)》和上海市级专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承担的统一评审、验收、培训等所需经费,以及市地方志办公室承编的《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编纂、出版所需经费,列入市地方志办公室部门预算;由各单位承编的《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以及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出版所需经费,列入各承编单位部门预算。
上海市区县志编纂、出版等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
七、具体步骤
为确保上海市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承编单位要在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志书编纂工作。
(一)组建机构队伍。建立本单位承编志书的编纂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确保组织机构和编纂人员的落实。
(二)制定编纂方案。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承编志书的编纂方案,报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培训修志人员。搞好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修志人员掌握志书编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四)搜集整理资料。组织编纂人员广泛搜集资料,搞好入志资料的查核、考证、整理,在此基础上,撰写资料长编。
(五)有序编纂志书。做到科学设置篇目,明确人员分工;着力写好样稿,全面开展编纂;分撰志书篇章,总纂合成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