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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有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有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0万人以上被疏散转移、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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