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3响应分级标准)。
发生Ⅰ级和Ⅱ级事故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政府,请求启动河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启动驻马店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发生Ⅳ级及以下事故及险情的组织实施有县区政府决定。县区政府根据事故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指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通知市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