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驻政办〔2009〕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其他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