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字〔2010〕9号 2010年2月9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本地区雷电灾害防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实际,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雷电灾害防御职责
要进一步加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雷电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和实施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出台政策确保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和质量跟踪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的正常进行。
二、市直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减灾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城乡建设的新、改、扩等工程中,积极协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确保建筑物(构筑物)从源头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各级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法规、规范的要求,将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情况作为是否审批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积极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完成对企业、矿山、易燃易爆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防雷设施的审核、检测、验收、发证工作。
三、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工作,认真开展质量跟踪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防雷安全隐患,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的防雷减灾工作。对于那些应在法定期限内整改而拒不整改单位、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大防雷减灾的宣传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