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相关制度,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抄送委员会各委员。
第六条 案件审理会议议决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对涉及征地、拆迁或城镇规划方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三)相关市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其他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案件审理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需要提请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成员由案件单位和案件相关单位的委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下发复议决定。
第八条 以市政府部门为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作出的案件审理意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审理意见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送有关市政府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审理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后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如该部门负责人不同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意见,应当在收到该审理意见3日内,以该部门名义书面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按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执行。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议决意见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送有关市政府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在议决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后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