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驻政办〔2009〕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程序,提高案件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工作。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或授权)对除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以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直接进行处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休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建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长效机制,引导因行政争议引起的信访案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