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救护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救护队做好事故的抢险和伤员救助工作。
(10)财政部门:负责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工作资金。
(11)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2)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2.3 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以及市外援助力量等。
2.4 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央、省属驻驻及市属企业和在市规划区以内的以市政府为主),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紧张有序、科学有效的救援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区行政区域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